外资企业注册
外资企业概念
外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照中国
法律设立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外资企业分为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外资企业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外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外资企业注册收费标准
(一)外资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外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费300元。
外资企业注册程序
外资企业注册,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外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到商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批复及《外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还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名称预先登记,请参看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外资企业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以下所称的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是指:
2、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
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特别提请注意:
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外资企业。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外资企业。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外资企业。
5、基金会不得投资举办外资企业。
6、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对公司制外资企业投资。分公司不能投资举办外资企业。
7、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外资企业。
8、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外资企业投资人。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利用居民住宅楼中的房屋(含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开展经营活动的,请到房屋所在地的工商局咨询该处房屋是否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一)外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名录》、《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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