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投资公司注册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附英文)
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
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以下简称外资投资公司)。
第一条 本规定中外资投资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申请设立外资投资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外资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或者:
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外资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外资投资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外资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其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外资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第三条 申请设立外资投资公司,投资者应将下列文件经拟设立外资投资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查批准。
(一)设立合资的外资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设立独资的外资投资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二)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五)外经贸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
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须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作为外资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中国投资者可以人民币出资。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全部缴清。
第五条 外资投资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能源等领域进行投资;
(二)外资投资公司可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
3、协助其所投资企业招聘人员并提供技术培训、市场开发及咨询;
4、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
(三)外资投资公司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所述外资投资公司所投资企业系指:
(一)外资投资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和/或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外资投资公司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占所投资设立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
(二)外资投资公司将其投资者或其关联公司及其他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的企业的股权部分或全部收购,而使外资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外国投资者的出资额占该已设立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
除经外经贸部特殊批准,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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