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经营性网站备案及网站名称注册登记
审批项目编号:BJXSBGS001-70-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京工商发2000[211]号
2、《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工商发2000[211]号
3、《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京工商发2000[211]号
4、《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工商发2000[211]号
审批收费依据: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局[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的规定,对备案登记企业收取登记费150元;名称注册费100元;变更登记费100元;对申报年检的企业收取50元年检费。
审批总时限:2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依据上述规范性文件规定,申办人应当提交以下列文件、证件申请:
㈠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
1、《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申请书》;(依据京工商发2000[211]号。《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2、网站所有者的主体资格证书;(依据京工商发2000[211]。《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3、《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依据京工商发2000[211]。《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4、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依据京工商发2000[211]。《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5、申办人出具的介绍信或授权书及承办人有效身份证明。(依据京工商发2000[211]。《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㈡网站名称注册登记
1、《注册网站名称申请书》;(依据京工商发2000[211]。《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2、申办人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依据京工商发2000[211]。《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3、《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依据京工商发2000[211]。《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4、申办人出具的介绍信或授权书及承办人有效身份证明。(依据京工商发2000[211]。京工商发2000[211]。《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5、对网站名称含有特定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依据京工商发2000[211]。《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员:市局特殊交易监督管理处受理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备案标准的,应即时受理,填写受理单并告知申办人交费标准和程序,转入审批程序。
*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需补齐后方能办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所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时限:即时
二、备案和名称注册
标准:
1、网站名称符合《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2、网站的经营方式和经营内容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员:市局特殊交易监督管理处核准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备案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即时予以备案和名称注册,在网站准确安装电子标识,网上发布公告无异议的,核发《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以及《网站名称注册证书》。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以备案和名称注册,驳回网站所有者的备案和名称注册申请,并告知其不予备案登记和名称注册的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时限: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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