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于外资并购过量的可以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吗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19条所述情形之一,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对于境外投资者的经营情况是否有控制
境外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应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审查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并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其关联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其关联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哪些情况下并购者可以申请豁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购,并购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审查豁免: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可以改善环境的。
投资性公司是否适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一直被视同境外投资者一样开展投资活动,同样,投资性公司并购境内企业适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此外,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办理。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港、澳、台企业如何进行并购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并购境内其他地区的企业,参照《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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