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外资企业并购国内企业所需材料
1、并购服务项目
外资并购,外资企业并购。
2、
外资并购办事程序
服务对象提供申报材料,由市外经贸局窗口初审后报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宁波市外经贸局)批准,经批准同意并发给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进行税务变更登记、银行开户、海关登记。
3、
外资并购所需材料
(1)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企业关于要求外商并购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请示);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可参考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8)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0)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1)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及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6、
外资并购审批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⑶《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⑸《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4年11月30日);
⑹《〈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1997年9月2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9月29日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
⑻《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外经贸法发[1995]第366号)。
(9)《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超低价代办注册北京公司,服务热线:010-82022548 82022203(北太平庄) 58697855 58697599(建外SOHO)
声明:本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