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都包括那几种形式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主要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形式。
股权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股权并购的操作比较简单,购买的价格也比较好确定。
资产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梗?。
外资并购的领域是否有限制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投资者资格和产业政策的要求。这也就是说并购的领域是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相一致的,外商投资可以进入的领域,外资并购也可以进入,外商投资可以独资的领域,外资并购也可以独资,外商投资可以控股的领域,外资并购也可以控股,外商投资不允许进入的领域,外资并购也不能进入。我国外商投资进入的产业政策依照2002年4月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具体来说,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外资并购也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这类的产业也不能通过并购成为外商独资企业;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是否可以低于25%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明确了外国投资者的比例低于25%的法律地位问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实际操作中是不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低于25%的,但外国投资者始终有低于25%的要求,现时中也有这样的企业存在,但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规定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登记。审批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沟淖盅?。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沟淖盅?。
外资企业并购由哪一级审批机关批准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梗┗蚴〖抖酝饷骋拙?济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审批机关?梗?,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外经贸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申请文件转报外经贸部审批,外经贸部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这也就是说外资并购的审批按企业的行业规定来办理,该由外经贸部审批的限额以上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并购也由外经贸部审批,其他项目由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省级以下的外经贸部门没有审批权。
外资并购后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外资并购的一个敏感问题就是并购后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将带来很大的麻烦,《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也就是说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就将这部分债权债务直接承接过来。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也就是说出售资产的企业要对原有的债权债务负责到底。
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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