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官方性质及未建交国家的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依据《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二条)
3、该企业必须在所在国合法注册;(依据《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八条)
4、该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依据《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八条)
5、台湾、半官方性质及未建交国家企业常驻代表的名称应用“国别+企业名称+城市名+代表处”的方式确定(依据《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 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6、台湾、半官方性质及未建交国家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一次批准的最长期限为三年,驻在期自审批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算起,驻在期满如需延期,外国企业须提前60天通过原承办单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依据《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7、台湾、半官方性质及未建交国家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委托一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享有对外经济贸易经营权的公司或经外经贸部认可的对外经济贸易组织和外事服务单位作为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代企业向审批机关报送各类材料,办理申报手续(依据《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十条);
8、在华设立外国商会的审批机关是外经贸部,登记机关是民政部。目前一个国家只能在北京设立一个商会,不能在其他城市设立商会或北京商会的分会(依据《全国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及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站审批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外经贸部[1997]外经贸政字第1962号);
9、半官方性质的外国经济组织或机构在我国各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由当地外贸主管部门审核,报外经贸部审批。(依据《全国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及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站审批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外经贸部[1997]外经贸政字第1962号)
10、台湾及半官方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和代表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1) 持合法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不含外国在中国的留学生);
(2) 在境外已获得外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公民;
(3) 持有效证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台湾护照无效);
(4) 外国企业聘请中国公民(上述第二条者除外)任其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必须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
法律和法规办理申报手续(出具有人事派遣权单位开具的派遣函)。
(以上依据《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11、审批烟草公司常驻代表机构时,应会签当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依据《全国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及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站审批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外经贸部[1997]外经贸政字第1962号);
12、暂不批准名称中含有"留学"、"教育"、"移民"等字样的台湾、半官方性质及未建交国家企业在各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咨询公司、管理公司、顾问公司等的常驻代表机构,须在其业务范围中明确"不得从事留学及移民的联络活动"。(依据《关于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工作有关的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1802号);
13、台湾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由外经贸委审核报外经贸部审批;
14、未建交国家的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由外经贸委审核报外经贸部审批。(以上两条依据《关于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工作的几个问题掌握原则的通知》外经贸部[1993]外经贸政商函字第1794号);
15、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和代表不能在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兼职担任董事长、总经历或经理等职务。(依据《全国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及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站审批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外经贸部[1997]外经贸政字第1962号)。
本岗位责任人:对外贸易管理处业务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代表机构审批单,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不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三、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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