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代表处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各类登记注册,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代表处登记管辖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各类登记注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中方承办(担保)单位或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证明;
注:审批机关取消了注销批准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
3、税务、海关部门出具的税务清理完结的证明以及开户银行出具的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
4、原《登记证》、《代表证》;
5、《指定(委托)书》。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被委托人应为本代表机构的代表或雇员。
注:首席代表本人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无须提交《指定(委托)书》。
3、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4、(五)至(七)项雇员登记的文件、证件,应由雇员派遣单位统一向市工商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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