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涉及水生野生动物的经营及驯养繁殖需办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水生野生动物捕捉、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展览、表演特许审批工作程序:
一、申请
有关单位或个人需要捕捉、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展览、表演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须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书、物种来源证明等材料向单位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二、审核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表》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设在农业部渔业局)审批。
三、审批
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对申请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办理批复意见。对一些濒危物种,在办理批复意见前需征求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科学委员会意见,并组织专家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技术力量进行考核、审查。
四、办证
根据审批意见,由农业部委托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申请单位办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或《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工作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3年国务院批准,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农业部公布)
有关说明: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一级保护水生动物种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级水生野生物种及其产品的捕捉、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展览、表演等由农业部审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二级的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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