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填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填写许可流程表,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填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将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观赏动物(犬除外)交易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第15号令第9条)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
(3)有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防疫制度健全。
3、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第15号令第10条)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3)有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有采购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登记等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
(5)直接从事经营加工销售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4、观赏动物隔离饲养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第15号令第12条)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
(3)隔离场的出入口有消毒设施、设备;
(4)有隔离动物的排泄物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5)饲养、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6)防疫制度健全。
5、动物诊疗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第15号令第13条)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
(3)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5)防疫制度健全。
本岗位责任人:区动物卫生检疫监督站审核监督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书面审核和实地考察。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填写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在许可流程表上签署“申请不予批准”的终结意见及理由转复审人员。
工作时限:14个工作日
三、复审
工作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动物卫生检疫监督站市场监督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许可流程表上填写“同意”的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许可流程表上填写“不同意”的意见,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动物卫生检疫监督站站长
岗位职责和权限:
按审核标准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许可流程上填写“同意”的审定意见后,退回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将“不同意”的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许可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区动物卫生检疫监督站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许可结果
2、制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定通过的,制作《动物防疫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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