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
2.没有通过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限:5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定通过的,送达申请人。
2.没有通过的,将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书面告知申请人,5日内送达申请人。
3.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档。
时限:5日。
三.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一)受理:
申请人须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受理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员: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并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
2.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须即时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签收。
(二)初审
初审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长期没有活动没有存在必要
3.财产及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4.收缴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证书及印章和财务凭证齐全
5.具备独立社会团体法人条件拟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初审本岗位责任人:社团管理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符合标准的,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批表上签署初审同意意见及时间,然后转入审核程序。
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批准,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注明理由、时间,转入审核程序。
时限:10日。
(三)审核
本岗位责任人:社团办主任。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报批的审核意见,转入审定程序。
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及理由,转入审定程序。
时限:5日。
(三)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后,转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社团管理处受理人员办理。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将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表上,按原渠道退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社团管理处受理人员。
时限:5日。
(四)制作文书
本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制作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定通过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没有通过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限:5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社团管理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定通过的,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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