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中遇到具体问题,本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帮助解决。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对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关于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认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制定在京设立总部的认定办法。
第二条 地区总部的组织形式,一般应是企业法人,跨国公司可以以在京设立的投资性公司或其它形式的企业法人为载体申请成立,对知名跨国公司,根据其在全球其它地区设立地区总部的习惯做法,也可以是非企业法人。
第三条 地区总部的管辖范围,一般应包括中国大陆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其它国家和地区,对知名跨国公司,根据其在全球设立地区总部的习惯做法,也可以只管辖一个国家。
第四条 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须出具由外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正式申请书。
1、 如果以现有的在京投资性公司或其他企业为载体申请成立地区总部,应同时出具由外国投资者法人代表签署的正式授权书,授权该企业为地区总部;
2、 如果申请成立的地区总部为非企业法人,则应同时报送其在全球其它地区设立非企业法人总部的相应证明文件;
3、 申请书及相应的授权书应说明申请成立的地区总部所管辖的国家和地区,如果只管辖一个国家和地区,则应同时报送其在全球其它地区设立总部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条 申报设立地区总部除提交第四条所述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 投资外方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复印件)
(2)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投资者法人代表签署在京地区总部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及其简历和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六条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对外经贸委)负责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工作。经认定合格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由市对外经贸委颁发《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证书》。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对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页 [1] [2]
超低价代办注册北京公司,服务热线:010-82022548 82022203(北太平庄) 58697855 58697599(建外SOHO)
声明:本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