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中进一步规定,传染病在我国的出现、流行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的,属于上述的国家紧急状态;在我国预防或者控制传染病的出现、流行以及治疗传染病,属于上述的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
一、当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我国具有该药品的生产能力,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目的时,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
二、当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但我国不具有生产该药品的能力或者生产能力不足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也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强制许可,允许被许可人进口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利用总理事会决议确定的制度为我国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制造的该种药品。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该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依照该强制许可决定进口的药品出口到其他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并且,被许可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报酬,但如果该药品的生产者已经向该专利权人支付报酬的,被许可人可以不向专利权人支付报酬。
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按照总理事会决议确定的机制通报世界贸易组织TRIPS理事会,希望进口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的,或者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最不发达国家通过外交渠道通知我国政府,希望从我国进口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强制许可,允许被许可人利用总理事会决议确定的制度制造该种药品并将其出口到上述成员或者国家。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该强制许可的,应当在其作出的强制许可决定中明确记载总理事会决议规定的有关要求。被许可人应当遵守该强制许可决定规定的要求,并向该药品的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报酬。
上述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除以上专门规定外,适用《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规定。
此外,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购买专利权人制造并售出的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该种药品,将其进口到我国的,则无需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强制许可。
注:上文所称的传染病,是指导致公共健康问题的艾滋病、肺结核、疟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上文所称的药品,是指在医药领域用于治疗上述传染病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通过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包括制造前述产品所需的有效成分和使用前述产品所需的诊断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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