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防专利申请的规定
根据我国《国防专利条例》的规定,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鉴于国防专利的特殊性质,国防专利的申请与受理并不完全同于一般的专利。
一、受理机构
由国家国防专利机构((以下简称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认为符合《国防专利条例》规定的,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防专利权,而不是直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受理和审查。
由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分别负责地方系统和军队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
二、申请条件
申请国防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一)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出版物上发表过、在国内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提出过申请并在申请日以后获得国防专利权。
(二)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之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三)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三、所需文件
申请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机构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国防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国防专利机构规定的要求和统一格式撰写申请文件,并亲自送交或者经过机要通信以及其他保密方式传交国防专利机构,不得按普通函件邮寄。
国防专利机构收到国防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通过机要通信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四、修改申请
国防专利机构对国防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国防专利条例》规定的,应当通知国防专利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国防专利申请进行修改、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国防专利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防专利申请人在自申请日起6个月内或者在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时,可以对其国防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对其国防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国防专利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对国防专利申请进行修改、补正后,国防专利机构认为仍然不符合《国防专利条例》规定的,将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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