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分配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各方的收益分配,都是在企业税后利润中根据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而中外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是多样的,企业与企业之间很可能在选择分配方式上有较大的差异。有的企业的收益分配是在税后进行的,有的企业则在税前直接分配产品或者营业收入。不管哪种分配方式,都是由合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最后落实到合同文本上。
(四)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同的投资回收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不得擅自减少注册资本,合资各方可以从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中收回投资本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则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中外合作者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但仍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及合同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先行收回投资可以通过分得较多的利润、产品或者抽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形式完成。
(五)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着不同的内部组织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只要采取有限责任组织形式的,都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董事会,董事会的人员构成;议事规则均要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法律规定可以不设董事会而设联合管理机构,由联合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决定企业的重大事宜。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联合管理机构负责。另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法律的规定,经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可以聘请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入经营管理,表现特别突出的有饭店餐饮业、房地产业和公共交通服务业等。
三、中外合作企业的合同。
如前所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可以是无股权的合约式的经济组织,因此。合同的签订至关重要。从概念而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是指中外合作者为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文件。合同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的基础。是相互合作和解决纠纷和争议的依据。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合同一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合作企业经登记注册后均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自行解除;是法律凭证。
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外合作者的名称,所在国籍、法定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订约人其中情况;
(二)合作经营的项目内容、规模、方式以及产品销售的区位市场;
(三)中外合作者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或提供的合作条件;
(四)合作各方资金缴付方式、时限以及对逾期欠缴时的法律责任;
(五)合作经营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合作期限;
(六)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国籍;
(七)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的组成及职权;
(八)合作各方对经营收益的分配方法;
(九)合作各方对风险和亏损的分担方式;
(十)合作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十一)物产的购买和产品销售办法,产品内外销比例;
(十二)企业解决外汇平衡的办法;
(十三)劳动用工、工资、劳动保险等制瓦
(十四)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间转让其在合作企业中的权利、义务的办法;
(十五)中止合同的办法;
(十六)企业终止时的债务清算及财产处理;
(十七)中外合作者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
(十八)中外合作者发生纠纷或争议的解决办法。
四、章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章程,是指中外合作者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为依据制定的企业宗旨、组织原则、活动原则等的法律文件。按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章程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生效。企业章程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纲领性文件,有极强的法律约束力。其除了对具体经营的内容必须予以明确外;还应明确一系列确保完成经营内容的活动规则和议事规则,是实施合同的保障。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名称、法定住所;
(二)经营宗旨、范围、规模及经营方式;
(三)中外合作者的名称、住所、国籍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国籍;
(四)中外合作者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
(五)中外合作者的合作期限;
(六)中外合作各方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条件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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