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概念
外商独资企业,也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
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与《公司法》的国有独资公司不同。《外资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大部分出口”。从深层次的结构进行分析。外商独资企业包括以下层次的内函:
1、外商独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规定设立的企业。这里所指的法律规定是指《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2、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确切地说,是在中国政府行使管辖权的领土上设立的企业。因此。投资者如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设立企业,但由于上述地区目前尚未在中国政府管辖权内,则不是我国《外资企业法》所指的外资企业。
3、是指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举办的企业。这里所说的投资者,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台湾、香港、澳门的企业、经济组织或自然入,虽不称其为外国企业或外国自然人,作为特别行政区,我国在解决这些地区企业、自然人到中国投资时,制定了专项法规以解决上述地区商人到中国投资问题;参照《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注册。
一、外商独资企业的性质及特征
性质:属于私营经济性质。
外商独资企业特征:
(一)外商独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均由外商直接投入。外商独资企业,虽然是独资,但不局限投资者的数量,在实践中,有单一投资主体的,也有复合体的。复合体的独资企业是指独资企业的投资入可能来自一个以上的投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由于企业投入的资金均为外资,合作人的数量不会改变企业的性质。这种企业对国内企业来说有绝对的排他性,即只要有中国的企业经济组织的参与,就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外商独资企业。这样,即便是在外商独资企业里的中国雇员或员工也不能参与投资入股,不管明投还是暗投,均不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
(二)外商独资企业投入的资本均为境外汇入。独商独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除以在国内投资获取的人民币利润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并以其为注册资本外,其余投资的资本一律应从境外汇入。另外,外商独资企业向外资银行的贷款;可以作为外商的资本进行投资,不受限制。(此条目前不明显)
(三)外商独资企业产品的外销量大。除鼓励或急需产品外,对一般产品,政府在审批时,要求全部外销或70%以上外销。(此条目前不明显)
二、
外商独资企业组织形式
外商独资企业作为由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并且独自经营的企业,虽然没有国内资金的参与,但外商独资企业有的并非一人投资设立,相当一部分外商独资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因此。按国际惯例原则,必然涉及到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问题。
《外资企业法》对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未作明确规定,但在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股份不公开发行,且转让也有严格限制的一种公司企业,其特点是:
(一)公司的资本不得向社会公众招募,是由投资者认缴出资、按股东人数多少,认缴出资额和投资比例由股东协商确定;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二)股东人数少。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为鼓励外商来中国投资,对外商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作法律规定;以一种较为灵活的方式鼓励外商投资。在经营活动中,以有限责任的方式承担责任,使外商在心理上有安全感。
(三)公司的行政机构较为简单。由于外商独资企业常为一个股东的公司,往往不设董事会,总经理便是公司的最高负责人,决定着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两个以上股东设立的公司;一般都采取董事会议事的原则,主要股东一般都是董事会成员,并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四)公司的内部管理较为灵活。公司的财务统一;股东责任有限,公司管理机构决策迅速等。
(五)虽然目前外商独资企业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法律同时也规定了经批准也可以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责任形式,这是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区别之一,根据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只有一种,即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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