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确定的中外方董事分别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任期为四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也可以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董事的职权。董事会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其职权,一般在企业章程中多次明确。但其职权中如按《合资法》属法定职权的,不能突破。具体内容(略)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3-13人;68条国有独资董事会3-9人;112条股份公司5-19人。
4、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是对董事会行使职权的规范,在企业章程中应予以明确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董事会议事规则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原则:
(1)平等原则。董事会决定问题,要以充分讨论和协商为基础。对某些分歧较大的问题;要让各董事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能草率作出决定,应充分体现平等的原则。
(2)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会议方能议事决定问题的原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3)特别重大问题实行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原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④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
(4)其他事项由章程规定议事规则的原则。除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一致同意方可作决议的重大事项外,其他事项的议事规则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可以规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可作出决议,也可以规定过半数通过即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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