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半内缴齐。
③100-300万(含):执照核发之日起2年内缴齐。
④300-1000万(含):执照核发之日起 3年内缴齐。
⑤1000万以上: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逾期不缴付的,按国家法规的规定,①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②不办理注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完全缴付的,审批机关可以撤消批准证书,企业应办理注销。③ 不办理注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④一方守约一方违约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守约方可以申请解散合营企业,也可以申请另找其他合营者。同时,守约方可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也可用买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5、出资方式。我国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各方确定出资比例后,出资可以采取以现金,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①现金。中国合营者以人民币现金出资;外国合营者以外币出资。需要折算成其他币种的;以缴款当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②实物。除现金投资外,合营者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作价出资。合营外方出资的设备、物料应是同时期国际上先进的,是生产所必须;且我国又不能生产的,其作价不得高于同类产品当时国际市场价格。中方合营者以提供场地使用权或实物作价进行合资的,如涉及国有资产,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③工业产权。外国合营者如以商标、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生产我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
(2)能明显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和提高生产效率;
(3)能明显节约能源、原材料。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的,应提供相关技术资料、证明材料。与中国合营者平等协商,签订作价协议,并应报经审批机关和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中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经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6、资本转让。中外合营者的任何一方在合营过程中可以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第三者。可以是部分或全部,但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且合营地方有优先购买权,转让给第三者的条件不得比向合管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7、资本验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无论是以资金或以实物、工业产权进行出资,资金或实物到位后,按规定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出具验资证明(验资报告),合营企业依据验资证明发给合营各方出资证明书。
六、
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内资公司不同:不设立股东会,只设立董事会。
(一)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该规定决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性质和地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之所以不设股东会是由其自身的特点决定的:
1、实践中,股东数量较少,一般为两个股东。故没有必要设股东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议事的基本准则是平等互利的原则;投资各方不论投资太小,议事规则仍遵循以平等协商解决的方式处理投资者之间的矛盾和问题,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决定了没有设立股东会的条件和必要。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的名额分配由中外双方参照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商定,董事会成员已能代表各自出资者的利益;这也是没有必要成立股东会的原因。
(二)董事会的组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应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若干董事组成。董事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中外合资各方对董事会组成的关心程度。董事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中外合资各方对董事会组成的关心程度,中外合营各方均重视董事会人数董事名额分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的产生。
1、董事会人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人数未作具体规定。原则规定董事会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章程中明确。法律对企业董事会的人数仅作了不得少于3人的规定、从实践中看,目前在我国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人数一般在3-7人左右。根据实践的经验,董事会人数以奇数为佳,以利表决。同时考虑到董事会召集的难度,董事会人数不宜过多;以体现精简、节约、效能的原则。
2、董事名额的分配。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董事名额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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