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
四、用市场经济的观点审视现行企业名称法规
1、行政管理不应该参与民事法律行为----不管是否相同近似。
行政管理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权利要企业自己保护,政府不是被顾用者;
法律引导自觉避免与他人名称混同,树立诚信道德品质;
2、登记机关只掌握禁用条款,名称权应充分给企业;
为什么非要冠行政区划?为什么非要加行业特点?为什么不能和其他企业名称相同?
3、取消不平等待遇,名称权人人平等;
分级管理是不平等的根源,企业法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为什么有的冠中国、中华、全国、国际,而别的企业不能使用?
4、名称即字号,字号即名称,行业特点、组织形式都是登记注册的其他内容;吴文斌先生、刘汾英女士,先生女士不属于名称一样。
5、取消名称预先核准程序,改为企业登记前主动查询。
预先核准没有法律效率,因为名称与企业共生共灭,企业未注册成立,名称也不存在。名称是企业登记事项之一,与其他登记事项同时核准,最终核准在企业登记核准。
五、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主要法规:
1、
1991年9月1日开始执行的国家工商局7号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
2000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国家工商局93号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已废止)
3、山西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4、国家工商局关于名称问题的答复(已废止)
5、
2004年7月1日执行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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