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因此上述内容都可以变,并且不须办任何手续。企业登记时有权不予核准。控股投资人不变即不视为转让。预先核准的名称需要变,应当重新核准。
5、公司名称注册不予核准的依据
(1)禁止的:
(a)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b)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c)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d)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e)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f)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不良文化倾向)
(2)相同近似的:
(a)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应当增加连锁经营除外)
(b)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不使用行业特点的)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c)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注意这里是指名称全称,而不是字号)
(d)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注意这里是指名称全称,而不是字号)
(e)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3)公司名称注册不符合规定的:
(a)公司名称注册不符合不冠行政区划规定的;
(b)公司名称注册不符合不使用行业特点规定的;
(c)公司名称注册不符合不使用字号规定的;
(d)公司名称注册不符合组织形式规定的。
公司名称注册处理好几个关系
(1)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关系
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
名称与商标的争议处理;(注册在先的原则,申请处理的机关)
(2)名称与广告的关系
名称(四段式)与广告的区别,构成四段式的按使用未经登记的企业名称处理;
违反广告法规,不要按名称处理。
不违反任何法规的可自由使用。
(3)专卖店、连锁店的登记
涉及名称字号、商号的,应当提交协议书;
不涉及名称字号、商号的按广告对待;
(4)两个名称问题
必须纠正
国企改制可在核准的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原名称。
7、名称的转让与共用
名称只能与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进行转让,不得共用。
字号、商号可以转让,也可以共用
(1)转让规定---只能转让一次,转让给一家企业,自己永远不再使用;转让双方应签定协议并在股东会决议表明;转让方在协议书签订后应先办理变更手续,受让方再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转让方转让前的名称与受让方受让后的名称应有明显区别;
(2)共用规定---所有权人同意,所有权人是股东的,可在股东会决议或章程中表述,所有权人是非股东的应当有书面同意意见;共用结果不能对他人或消费者造成损害;共用字号的企业名称应当有明显区别。
8、名称预核准后在企业登记时可否否定
可以否定的情况
(1)名称中的行业特点与经营范围严重不符;(前置审批未取得)
(2)名称已发生转让;
(3)由于工作失误出现不应当核准的情况;
(4)由于机器等客观因素造成名称字号的重复;
9、核准相同的名称,登记机关承担的责任
(1)、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相同。如发现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时,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注册在先的原则处理。
(2)、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如分级登记、微机联网和微机病毒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核准登记注册了相同的企业名称,在处理已登记注册的相同企业名称时,如遇被撤销企业名称一方要求行政赔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认真检查问题产生的原因,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为其妥善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的工作。
(3)、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失误,核准登记注册了相同企业名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已登记注册的相同企业名称时,如被撤销企业名称的一方财产受到损害并要求行政赔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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