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的
法律特征
公司名称作为商事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时使用的名称,具有下列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第一,公司名称的使用者是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在进行营业活动时使用的名称即公司名称,因此,公司名称的使用者是商事主体。通过使用公司名称,可以保持商事主体营业的同一性和持续性。
第二,公司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使用的名称。
公司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登记和为商事行为时,用以标示主体本身和署名时使用的名称。这一特征可以用来区分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和非商事行为。当商事主体为商事行为时应使用公司名称,否则不应该使用。例如,当自然人为商事主体时,其行为可能为商事行为,也可能为一般民事行为,当其使用自己的姓名为一般民事行为时,其姓名就不是公司名称。
第三,公司名称具有主体间的区别功能。
同自然人的姓名一样,公司名称具有区别功能。公司名称是区别此主体与彼主体的外在标志,特别在公司活动中,商事主体需要使自己区别与他人,以维护自己不同于他人的特征。公司名称的这一功能为商事主体在市场竞争中提供了个性识别的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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