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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的选定
http://fortune.intopet.com 日期:2006-11-13 来源:banzhao.com 作者:办照网 阅读:

公司名称的选定

关于公司名称的选定,目前各国法律中主要存在两种立法主义,即公司名称选定的严格主义和自由主义。

(一)严格主义

严格主义又称真实主义,是指商事主体选定的公司名称必须与其名称或者营业内容相一致,不符合的,均不予承认,且无法转让或者继承。法国、瑞士与拉美的许多国家均采取此种立法主义。

(二)自由主义

此种立法主义规定,商事主体的公司名称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原则上不加限制。公司名称与营业人的姓名及营业种类没有必然的联系。采用此种立法主义的国家包括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及英美法国家。但是,此原则并非绝对,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日本商法典》第17条规定,公司的商号,应按照其种类,使用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实际上,不论是严格主义还是自由主义的立法例,在选择公司名称是都享有一定的自由,同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其实际差别并不是很大。我国在公司名称的选定问题上奉行何种立法主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学者之间也观点不一,我们认为我国原则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

三、公司名称的取得

现代国家对于公司名称通常是通过登记而取得保护的,公司名称的所有人通过登记取得对公司名称的专用权。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因此,我国公司名称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这是取得公司名称权的唯一途径。

(一)公司名称登记的概念和种类

公司名称的登记是指商事主体将其选定的公司名称依照法定程序,在登记机关办理注册手续。公司名称的登记是取得公司名称专用权的法定条件。公司名称一经登记,即受法律保护,其他商事主体负有不侵犯其公司名称权的法律义务。此外,公司名称经登记而公示,也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公司名称登记可以分为下列类型:

第一,公司名称的创设登记。商事主体创立登记时,必须对公司名称进行登记,此时的登记即为公司名称的创设登记。

第二,公司名称的变更登记。商事主体创立后,在存续期间内,如果对公司名称进行了变更,就必须进行变更登记。只有进行了变更登记,商事主体才对该新的公司名称享有专用权。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公司名称的转让登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应当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受让人只有在进行了登记之后,才能取得该公司名称的专用权。

第四,公司名称废止登记。当商事主体决定终止营业而进行注销登记时,其公司名称会被注销,即意味着该公司名称被废止。

第五,公司名称撤销登记。当法定事由发生时,主管机关有权依法撤销商事主体的营业登记。

(二)公司名称登记的效力

公司名称一经登记,商事主体就取得了该公司名称的专用权,从而发生下列几个方面的效力:

第一,排他效力。

所谓排他效力,指商事主体取得公司名称权,就取得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排除他人登记和使用与该公司名称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公司名称的权利。非经公司名称所有人许可而假冒、使用其商号的行为即为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从而确认了公司名称登记的排他效力。

第二,救济效力。

商事主体经登记而取得公司名称的专用权,如果其他商事主体侵犯其专用权,所有人可以请求其停止侵害,如造成损失,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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