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的构成、选定和取得
一、公司名称的构成
公司名称的构成是指公司名称应当由哪些要素组成。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的规定,在我国,公司名称必须具备下列几个要素:
第一,地名。
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名称中应当冠以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除了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以外,在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第二,字号。
字号是公司名称中的核心要素,同时也是公司名称中企业惟一可以自己创设的要素。字号应当符合下列三个要件:
(1)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2)字号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3)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这一要件是字号的消极要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这些禁止性规定实际商是对字号的要求。
第三,行业或经营特点。
行业是商事主体经营活动所属的国民经济的工业或者公司的类别。商事主体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及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
第四,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反映了商事主体的组织结构和责任形式。对交易相对人组织形式的了解,对于商事主体从事交易活动来说意义重大。商事主体应当将自己所采用的组织形式在公司名称中标明。例如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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