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收费政策
1、都江堰市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用地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市统一征地办公室或国土局申请用地。国土局根据用地的性质和种类,将统征的土地或原有土地使用权,划拔或出让给用地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2、都江堰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实行有价出让,其年限为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期满后可以继签合同,延长使用年限。投资者通过出让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定使用期限内,可以继承、转让、抵押、赠与、出租。
3、土地价格视其地理位置、搬迁补偿安置人口多少等不同情况,土地补偿费按照现行规定和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收取;技术先进和出口创汇企业,还可享受最低幅度再下浮的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在建设初期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分期付款、承担利息”的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4、属生产型企业征地,根据投资项目和土地使用性质,可酌情减免缓缴土地出让金和政府收益金。
二、建设规费政策
凡来都江堰市兴办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性项目的基本建设,免缴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从事技术改造,需要新建厂房的,免缴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
三、税收政策
1、凡兴办的“三资企业”,均享受与沿海开放城市同等的优惠政策。
2、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减免期满后,凡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向税务机关申请并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4、外商投资企业经向税务机关申请并批准,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或其它折旧方法。
5、外商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境外,免征汇出额所得税。
6、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软件投资入股、技术转让等形式与我市合办企业,实行先分利后纳税,年分得利润在50万元以内,免征所得税。为企业作出特殊贡献的科技人员,可酌情给予现金或物质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7、为开发高新技术产品而建设的生产性设施,经核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8、凡来都江堰市独资新建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性企业,投产五年内所得税全部返回给企业,三年内增值税留地方部分返还50%。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营困难或技改扩建投入较大的还可视情况延长返还所得税1-3年。
9、来都江堰市合资、合作的生产性企业,外联方投资占总投资25%以上,合资合作期在10年以上的,投产3-5年内对新增的所得税,经财税部门审定全部返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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