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长因故不能召
集董事会议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
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有效。董事不能出席时,可以
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举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是合作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
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
第十一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合作公司设经理部,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经理部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人。总经理由__方推荐;副总经理由__方推荐
__人,另一方推荐__人,均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年。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决议,组织领导合作公司的日常经营管
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必须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半年向董事会作一次财
务结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时,经董事
会会议作出决议,给予应得的处分直至解聘,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劳 动 管 理
第二十九条 合作公司员工的招聘、解雇或辞职一律实行合同制。员工的聘请由公司做
出计划,报当地劳动部门核准后,由公司自行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
第三十条 合作公司员工的劳动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制订施行方案,由公司、公司工会
与员工集体或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 合作公司设总会计师和总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公司总的会计工作;厂部、
商场和维修服务部分别建立帐目,每个部门分别设会计师和出纳员各一个,负责各个部门的
财务会计工作。
前款所列会计和出纳员的人选,均由甲、乙方协商推荐,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二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合作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设审计师一人,由甲方推荐,董事会聘请。
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章 纳税与保险
第三十四条 合作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缴纳各种税款。
第三十五条 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办法、投保险别、
保险价值、保期等均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五章 合同的修改、补充、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或补充,必须经甲、乙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
,并报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本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公司严重损
失,或因公司连续亏损,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经合作公司董事会特别决议,并报原审批
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
第十六章 违 约 责 任
第三十八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
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
权向违约的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方同意继
续经营,违约方仍应赔偿履约一方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提
供合作条件时,以逾期的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缴付____元违约金给
守约的一方。(注:或按出资额的百分比计算)如逾期__个月仍未提供,除累计缴付违约
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
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
任。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方在合同生效后__天内相互提供
履约的银行担保书。
第十七章 不 可 抗 力
第四十二条 在合作期间,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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