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团体编制(以下简称社团编制)是指在社会团体常设办事机构中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社会团体应本着精简原则,依据自身的规模、经费、财产状况和开展活动的需要,提出编制数额,以书面形式报请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定。
一、社团编制的适用范围
社团编制适用于经市和区县两级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社会团体和中央、市编制部门已明确规定使用行政、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不使用社团编制;编制部门决定收回原行政、事业编制或将行政、事业编制转为社团编制时,其社团法人也可以申请社团编制。
二、申请社团编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稳定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其申请编制的起点是年纯收入必须在五万元以上,三分之一可用于办公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等管理性支出。社团编制所需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由社会团体自行解决。
2、政社分设,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3、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帐户单立,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4、按时参加年检,上年度年检为合格或基本合格。
5、有固定的住所和办公设施,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效益明显。
三、申请社团编制的程序
市级社会团体直接向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编制处提出申请核定,并按规定提交申请编制的相关材料;
区县级社会团体应将申请编制的相关材料先经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并在其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编制处核定。
四、申请社团编制的相关材料
1、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申请社团编制的理由和数额;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概况;对经费收入与支出增长的预算。
2、社团编制申请表。
3、银行出具的资金状况证明或银行对帐单。
4、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附复印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团设置办事机构的文件(附复印件)。
五、社团编制的核定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编制处负责对申请编制的社会团体申报情况进行审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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