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标准
保护级别
非贸易性
贸 易 性
出口
出口
进口
动植物及其产品
含动植物的商品
动植物及其产品
含成份的商品
野生
人工繁殖 /培植
动物
国家一级、附录I
200
7%
3%
0.5%
1.5%
0.5%
国家二级、附录II
100
6%
2%
附录III
50
5%
2%
其 它
50
5%
1.5%
植物
国家一级、附录I
30
4%
2%
国家二级、附录II
20
3%
1.5%
附录III
10
3%
1.5%
其 它
10
2%
1%
注:
1、 贸易性进出口:按允许进出口合同金额的百分比计收。<br>
2、 非贸易性出口:按每次允许出口的只数、株数或件数计收。<br>
3、 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分别指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植物;附录I、附录II和附录III分别指《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II和附录III所列野生动植物。<br>
4、 在出口环节,在国家保护级别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级别不一致时,以较高级别的标准收取管理费。<br>
5、 本收费标准依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1004号)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业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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