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参保人员转外埠
事项依据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38号)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5号)北京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140号)《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办法》(试行)
办理对象及范围
参保单位
办理条件
单位所应具备的条件及所需提交的材料
办理程序
受理:
1、填写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一式两份);
2、所需材料:
(1)本单位2004年《参加失业人员基本情况表》(失业花名册)、失业保险增加表;
(2)参保人员转入地经办机构的帐号、行号、开户全称,并加盖经办机构章;
3、单位持所需材料及报表直接到社保中心收缴窗口办理4、若单位有欠费,需补齐欠费后方可办理人员减少;
办理时限
即时
费用情况
办理此项业务不收费
办理结果
此项业务在本单位可以全部办完
办理部门名称
三险收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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