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社会保险登记及参保业务(养老、失业、工伤、生育)
二、事项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259号令)
(2)《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1998年市政府2号令)
(3)《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1999年市政府38号令)
(4)《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4年市政府140号令)
(5)《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5年市政府154号令)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合同制工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乡镇企业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办理条件:行政区域内符合受理范围的各类企业、事业、机关、社团及其职工。
五、办事程序:
(1)所需下载的材料或表单:
各项保险历年社平、缴费上下限及缴费比例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一式二份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一式二份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二份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式三份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表七)一式二份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一式二份
(2)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A.《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如已办理)
B.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C.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D.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E.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F.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G.军队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上级(军级)人事劳动部门开具的有关单位性质证明。
H.①本市城镇职工缴纳过养老保险费但未在社会保险数据库中建立个人缴费信息及帐户的职工,需提供《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在原行业统筹有过缴费但未建立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职工、外省进京职工或随军配偶,由原行业统筹或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基金转移证明”,随军配偶由军队开具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转移证明》。持《社会保险基金转移证明》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转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由社保机构审核确认基金已转入本市)、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I.已在本市范围内参加过社会保险的职工,提供该职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注:《北京市社会保险转移证明》等同于原有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及失业保险《企业(单位)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证明》(提交原件一份)
J.外埠城镇及外埠农村户口的人员,如已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绿卡),在此证件的有效期内参加生育保险。
K.未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注:外埠城镇职工提供户主、本人各一页及身份证复印件)。
L.补缴98年7月之前的养老保险,单位需到养老保险科审批。补缴98年7月之后的养老保险,单位提供原始工资表的复印件及在本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和单位补缴说明。
M.特殊参保单位请再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a)外商投资企业请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b)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c)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请提供上级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及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
(3)注意事项:
a)首次参保单位以委托银行托收方式补缴的,在每月5日至25日之间办理;以支票(需一张空白支票,16:30分以前办理)、现金(15:30以前)的方式收缴的,在每月5日至15日之间办理。
b)《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单位先不填写,但须加盖单位公章,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后再填写。
c)凡参保的单位,须与单位的开户银行签订无合同号的付款授权书(收款人全称为:“北京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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