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受雇应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凡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上述本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对该部分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据实汇集申报有关资料,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对其雇员所取得的由境外机构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应比照上述规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241号)
注:本条仅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关联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应负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涉及对外籍人员工资薪金纳税义务的判断。
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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