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
(3)负责人的任免文件;
(4)负责人登记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4、资金数额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
(3)验资报告(仅适用于金融、保险类企业);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经营范围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
(3)新增项目合同;
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新增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
(4)终止项目的报告及完税证明;
经营范围中涉及从事石油及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项目终止时需提交国、地税及海关的完税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6、经营期限变更: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
(3)新增项目合同;
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从事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新增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期限及费用总额。
(4)终止项目的报告及完税证明;
经营范围中涉及从事石油及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项目终止时需提交国、地税及海关的完税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
外国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期或提前中止合同、协议,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
2、项目主管部门对注销的批准文件;
3、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
4、清算报告(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注销登记,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三次的说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其他事项变更(备案)登记。增设分支机构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仅适用于外国保险分公司增设营销服务部);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意事项:
1、企业名称应是指外国企业在国外合法开业证明载明的企业名称、与所签订的生产经营合同的外国企业名称相一致。
2、企业类型应按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不同内容划分,其类型分别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外资银行等。
3、经营范围应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如XX工程建设承包,XX饭店的承包经营管理等。
4、经营期限应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期限,必须在合同中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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