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独资企业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4、投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投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客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合法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者名录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名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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