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人:
1、分局局长核准人。
2、市局主管局长核准人。
岗位职责:按照核准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
审批权限:主债权和动产抵押价值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局长核准人核准登记,以下的由区县分局局长核准人核准登记。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发证
工作标准:按照标准进行校核。
1、《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内容准确无误。
2、初审、审核、核准人在"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办理经过"上的签字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市局合同处、分局合同科受理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经核准登记的,将登记的有关内容输入微机,打印制发《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并在〈登记证〉及〈抵押合同〉上加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专用章",注明登记号、核发日期。
2、对符合标准的,制发《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送达回证》,向申办人核发《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并请申办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3、对未经核准登记的,应制发《动产抵押物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将登记材料退还申办人,或向申办人制发《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限期补正通知书》。
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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