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GS002-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2、《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第35号、第86号、第98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受费
审批总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 受理
条件:依据上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申办人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依据北京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程序〉的通知》(京工商发[2001]85号)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
2、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依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程序的通知》(京工商发[2001]85号)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二款)
3、 抵押物清单。(依据同上,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三
款)
4、 由登记注册机关盖章的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抵押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依据同上,第二章第十四条第四款)
5、双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依据同上,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五款)
6、双方当事人办理登记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依据同上,第二章第十四条第六款)
7、双方当事人办理登记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依据同上,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七款)
8、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依据同上,第二章第十四条第八款)
9、抵押物的存放状况资料。(依据同上,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九款)
10、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依据同上,第二章第十条第十款)
标准:
1、属于本局管辖范围;
2、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局合同处、分局合同(科)受理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市局合同处受理主债权和动产抵押物价值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以下的分局合同科受理。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第二联加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专用章"交由申办人用为领取"企业动产抵押登记证"的凭证。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需补齐补正后才能受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所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应书面明确告之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并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退还当事人。
时限:即时
二、 初审(已办审批项目不涉及此程序)
标准:
(一) 属本局管辖范围内的登记。
(二)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 抵押合同条款齐备。
(四) 用作抵押的动产是否重复登记。
(五) 抵押物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禁止抵押的动产。
(六) 抵押期限是否在动产抵押权属期限或者使用年限内
本岗位责任人:市局合同处、分局合同(科)核准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受理人在《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审批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并报处长或科长核准人审核。
2、经审查不合格的,受理人填写《动产抵押物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将登记材料退还申办人;或向申请人填发〈动产抵押物登记限期补正通知书〉。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核准登记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1、属本局管辖范围内的登记。
2、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抵押合同条款齐备。
4、用作抵押的动产是否重复登记。
5、抵押物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禁止抵押的动产。
6、抵押期限是否在动产抵押权属期限或者使用年限内。
本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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