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到参统的社保中心办理缴纳失业保险费转移或者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对继续在本市就业的,开具《企业(单位)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
外省市城镇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关系后回原籍的,由参统的社保中心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失业保险关系一起划转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以.上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到户口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继续在本市就业的,由参统的社保中心为其记录缴费时间;失业的,按照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标准,将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二十二、失业保险基金是如何管理的?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集中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存人市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以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二十三、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如何给予行政处罚?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对用人单位和单位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不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和不按规定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迟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延误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二十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应如何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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