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一起构成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
二、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具有哪些特征?
(一)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个人征缴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用人单位和职工没有选择的自由。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未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普遍性。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人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面包括除国家公务员外的所有城镇劳动者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参保单位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雇工)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雇用)或工作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规定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单位筹集的失业保险费,全部并人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统一管理、使用。在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为保证失业保险金正常支出,财政还要给予必要补贴,以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三、我市失业保险制度是从什么时候建立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我市失业保险制度,于1986年10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建立起来的。是与我国当时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相适应,这一制度主要是针对国营企业职工的待业保险。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特别是非国有经济迅速发展,劳动者除在国有和部分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外,在非国有和其他所有制单位就业人数的比重不断加大,一些非国有企业人员有险无保。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适用范围窄,享受待业保险的人员少,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弱以及执行中强制性不强的矛盾和问题日趋明显.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影响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已经不能适应改革的要求。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的要求,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我市根据北京的实际,于1994年制定了《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4年第7号令)。根据深化改革和促进发展的需要,针对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今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根据《条例》精神,吸取了我市失业保险制度建立13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了《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38号令)。《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已发布,从1999年11月1日起实施。
四、什么叫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
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尚未就业的人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新成长的劳动力;二是就业之后失去工作,中断就业的人员,通常叫失业职工,也叫就业转失业人员。后一部分是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
下岗职工是指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尚未就业的人员。
失业人员与下岗职工的主要区别是:失业人员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已转人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而下岗职工虽然无业,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关系仍在原企业。
五、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的范围有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农民合同制工人。上述
[1] [2] [3] [4] 下一页
超低价代办注册北京公司,服务热线:010-82022548 82022203(北太平庄) 58697855 58697599(建外SOHO)
声明:本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