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低收人人员工资水平的要求,我市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发放标准为291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标准为312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放标准为333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放标准为354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发放标准为374元(本条标准从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六)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发放标准一律按291元发放。
十五、什么情况不列为核定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时间?
(一)1999年lU月31日前中断就业前的工龄;
(二)已计算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连续工龄和缴费时间;(三)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
十六、失业人员能够享受多少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享受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根据缴费时间长短,分别按照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和医疗费的60 Yo -80%予以报销。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住院治疗或者连续门诊治疗,累计医疗费支出超过本人应享受的医疗补助金总额超过2000元以上,其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个人及其家庭生活困难难以支付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医疗补助按照医疗费的80%予以补助,但补助金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写。
十七、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按照本市在职职工丧葬费的标准,一次性发给800元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按照死者生前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供荞人数给予一次性抚恤金:供养1人的,给付6个月的抚恤金;供养2人的,给付9个月的抚恤金;供养3人以上的,给付12个月的抚恤金。
十八、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的,持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求职证》及《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二)户口迁往外省、市的,持《户口迁移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身份证》、《求职证》。
(三)失业人员从事自由职业的,在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后,持《身份证》、《求职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和《就业登记卡》。
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十九、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市迁移户口,怎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市迁移户口的,持《户口迁移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到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关系和档案转出手续。并持《北京市失业人员关系转移介绍信》、《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到迁人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迁人手续后,在迁人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继续领取。
二十、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怎样领取生活补助费?
单位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使用农村劳动力的证明、《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或<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和《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申领汇总表》、《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申领表》到参统的社保中心,核定本单位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办理领取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手续。经社保中心核准后,将生活补助费统一拨付给单位,由单位一次性发给本人。
二十一、外省市城镇人员怎样参加失业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
在京就业的外省市城镇人员,也应参加北京市失业保险,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按下列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或者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单位与外省市城镇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时,应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使用外省市人员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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