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原则,特许经营收入应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对于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权收取的首期特许费、特许经营费、培训费、加盟金、权利金、附加费、利润提成、以及管理服务费用(年金),应予以明确征收营业税。
对于特许人收取的商标使用费、专利使用费,虽然适用专门法律法规,但由于其属于特许经营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可纳入特许经营收入范畴,按照统一征税项目,一并征收营业税。
在商业特许经营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特许人按照被特许人经营收入的百分比收取特许经营费用现象。考虑到商业特许经营不属于国家行政许可范畴,对商业特许经营收入不实行特定征税原则。因此,对此部分特许经营收入,凡特许经营内容属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应按照经营行为适用营业税征收项目,征收营业税;特许经营内容属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应征收增值税。
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
在商业特许经营中,对于特许人向被特许人出售设备和货物现象,应视为不同纳税人之间销售货物行为,不论销售收入中是否包含特许经营费用,应明确统一的税收政策,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设备租赁应征收营业税
商业特许经营涉及使用专业设备。有些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设备租赁协议,而不是出售设备,以降低被特许人启动特许经营店的成本。对于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租金的行为,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应征收营业税。
特许经营保证金应先行纳税
为确保商业特许经营的意向得以实现,特许人会向被特许人收取保证金性质的款项。对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收取的费用,包括特许经营保证金,可按特许经营适用税目,统一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保证金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款项凭据的当天。
如果特许人退还保证金,并且账务上直接冲减退还当期的营业收入,在计征营业税时,应允许特许人从当期的营业额中减除。
宣传费用应征收营业税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宣传费用,是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一项惯例。笔者认为,这部分收费应纳入特许人收取的特许经营费用,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如果考虑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独立的投资和法律关系,认为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属带有广告性质的收入,参照现行营业税征收原则,则可允许特许人以其收取的全部推广、宣传费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将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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