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5、 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
(三) 辅助的附加材料
为了对申报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帮助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 市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2、 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3、 若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4、 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
5、 属专利技术的项目可附加专利证书;
6、 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并含完整申报信息的软盘一张(注明申请单位名称),上报相关单位部门。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
(一) 市科技和信息局每月按规定日期受理高新区、保税区、大工业区内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各区科技局根据属地原则受理本区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各受理单位的收文窗口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对各企业上报的材料当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企业则发给受理回执单;
(二) 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各受理单位组织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的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实地现场评审,专家评审小组依照《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书面上报市科技和信息局,未能通过评审的企业如有异议可以向市科技和信息局申请复核;
(三) 市科技和信息局汇总各方现场评审结果,并将通过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在市科技和信息网上公示十天;公示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核准,并将核准文件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
(四) 核准后颁发认定证书、《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铜牌;
第七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审淘汰制。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月五日前向市科技和信息局报送截止于前一个月的统计报表,每年三月一日——三十日向市科技和信息局、各区科技局报送下列年审资料:
1、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表》;
3、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 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上年度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利税和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等科目;
5、 银行贷款证复印件及信誉等级证明。
第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 考核达不到《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
(二) 企业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
(三) 企业违反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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