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国家科技部和广东省科技厅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各类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为专用名称,高新技术产品系指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公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结合深圳实际公布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
第四条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一) 申请企业所研发和生产的产品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
(二) 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申请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应大于500万元,其自产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销售总收入的50%以上;
(三)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预期的自主知识产权;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具有明晰的知识产权关系;
(四)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
(五) 年人均总产值或预期年人均总产值达15万元以上 ;
(六) 销售利税率或预期的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七)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8%以上;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八) 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
(九) 从事重大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申请单位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其产品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确有重大贡献的经认定程序亦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十) 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生产的已经深圳市认定的软件企业其年销售收入应大于500万元,其中登记注册的自产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销售总收入的50%以上的,可以直接申请转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报资料清单;
(二)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三) 必备的附加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2、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利税和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等科目(当年成立的公司到申请时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已达500万元和研发投入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提供上月的审计报告);
3、 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性能测试报告,(开发软件的企业需提供: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该产品的软件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报告、用户手册、测试大纲、测试报告和用户试用报告等材料);
4、 银行贷款卡和信誉等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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