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移转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在注册后会在一定的条件下因转让或其它事由发生移转。
一、因转让发生移转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首先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相关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并且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没有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则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因其它事由发生移转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
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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