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办事处在接到国家濒管办批文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为申请者核发证书。
(三) 对于国家濒管办已授权有关办事处直接办证的物种的申请,有关授权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为申请者核发证书。
五、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管理
(一)证书由国家濒管办统一制作,统一管理。
(二)证书有效期根据贸易性质及实际贸易情况确定,有效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80天,具体按国家濒管办批准文件规定的日期核发。
(三)证书禁止重复使用,禁止超出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栏目界定的范围进口、出口或再出口野生动植物。
(四)证书一般不予变更。在特殊情况下,证书有效期、进出口口岸允许变更一次,允许将一份证书在规定的种类、数量范围内拆分成多份。上述变更,须在证书有效期内将原证书退回发证的濒管办办事处,由发证的办事处报经国家濒管办同意后,再核发新的证书。所有变更证书应另行编号。其他的变更均应重新申报。
(五)遗失证书的不予补发。损坏证书的,一般不补发;对确需补发的,应退回损坏证书并向发证的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有关理由,由发证办事处审核后报国家濒管办批准。补发的证书应另行编号,并在特殊条件一栏内注明原证书证号及补发原因。
(六)经营者在实施进出口后,应在一个月内将经海关签注的副本,返还给发证机关(濒管办或授权办事处)备案,由发证机关存档和复核,并在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实际进出口的数量、种类。
未使用的证书(包括过期未用的),必须退回发证办事处。由发证机关注销、存档、签注作废,并在《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七)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核发证书:
1、申报材料不全、不实;
2、非法获得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
3、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种可能对本物种或者相关物种野生种群造成危害;
4、进出口活体野生动植物的装运条件不符合CITES《活体野生动植物装运准备及运输规则》或IATA《动物运输指南》的有关规定;
5、未返还海关已签注的证书副本;
6、涉嫌非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问题正在被查处;
7、申请者已被停止核发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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