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税收优惠)
二、事项依据:
(1)《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89号
(2)《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464号。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
1、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2、商贸型企业:是指设有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从事商品批发的企业除外)。
3、加工型劳服企业:是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4、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
四、办理条件: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办事程序:受理、审核、认定后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六、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劳动部门10个工作日内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七、费用情况:无
八、办理结果状态:材料齐全,经认定后企业可持有关材料报税务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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