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的追加投资项目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计算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应与同期原投资项目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合并,统一以企业为单位,从企业当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摘自国税函【2005】第488号通知]
(五)合并、分立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1、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前企业尚未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可在财税字〔2000〕04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延续抵免期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延续抵免。
2、企业合并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合并后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和合并后的企业在合并当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
3、企业发生分立的,其尚未抵免的投资额,可以按照分立协议约定的数额,分别在分立后的各企业延续抵免。分立协议没有约定数额的,分立后的企业不得再抵免分立前尚未抵免的投资额。
4、分立后的企业凡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
前一年所得税基数= 企业分立时分得的帐面资产 ´分立前一年企业实际缴纳的
分立前企业总资产 企业所得税税款
分立后的企业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
企业分立时分得的帐面资产
前一年所得税基数= ---------------------------- ´ 分立当年度企业(分立前) + 分立后本企业当
分立前企业总资产 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年度实际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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