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国税发【1993】第009号通知]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我国应退还给的税款,是指再投资额部分实际已缴纳的人民币税款,按照规定的退税比例应予退还的款项。再投资退税没有按何日汇价折合外币或人民币计算退税的问题。
[摘自国税函【1992】第848号通知]
(四)缴回已退税款的60%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百分之六十。
[摘自《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根据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形者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百分之六十:
1、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三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
2、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三年内,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反术企业称号的。
[摘自国税发【1993】第009号通知]
(五)异地再投资退税
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在根据细则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退税时,应同时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寄送《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已退税通知单》(格式见附件)。凡经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外国反资者属于税法第十条所说再投资后经营期不满五年撤出的,或者属于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所述情况的,外国投资者应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民在地条机关办理缴回部分缴回已退税款手续。
[摘自国税发【1993】第009号通知]
(六)其他
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资公司,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可视同外国投资者,并依照税法和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摘自财税字【1994】第083号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只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人投资于其他企业,不属于外国投资者。财政部及我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仅对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视同外国投资者适用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除此以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均不应享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摘自国税函【1995】第154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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