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6]10号)
注:上述规定从2006年6月27日起执行。我市2005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476元,根据上述规定,2006年度我市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从个人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数额上限共1949元;2006年6月26日之前,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根据财税字[1997]144号文规定可以全额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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