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问题
一、 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北京市车辆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的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港澳台同胞,依照规定均是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义务人。车船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由拥有人负责缴纳税款。
二、 如何确定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计税依据?
车船使用牌照税实行定额征收,以车船数量或吨位数量为计税依据。
三、 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地点
属于纳税单位的各种机动车辆,在纳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单位应税的非机动车和个人应税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设立的各征税点申报纳税。
四、 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申报手续
车船使用牌照税全年税款一次缴纳。北京市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期限为:属于纳税单位的各种机动车辆,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
1月15日;单位应税的非机动车和个人应税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纳税期限为每年3月1日至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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