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只包括前款第(一)项的内容。
第十条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但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当场加盖年检戳记的除外。
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有关内容的书式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第十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企业登记机关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企业改变经济性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有无抽逃、转移注册资金行为;
(七)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九)主管部门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企业章程有无修改。
第十五条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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