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外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国家有关外资企业的法规,联系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外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规定》中,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的范围和任务、实施步骤以及衔接制度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做法很好,且已取得成效,并已在最近召开的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会议上作了介绍。现将该局制定的《北京市外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供参照。
附件:《北京市外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
北京市外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促进本市外资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国家其它有关外资企业的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指在本市范围内,由市局登记发照的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以及外埠的外资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三条监督管理工作在市局领导下,由各区(县)工商局实施,并由各区(县)工商局外资专管员具体负责。
监督管理的任务
第四条外资企业监督管理的任务包括:
1.建立经济户口,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辖区内外资企业的基本情况;
2.检查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督促企业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方式、期限缴付注册资本,并由注册会计师验资,提交验资报告;
3.监督企业按照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督促改变登记事项的企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4.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综合性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遵守国家在商标、广告、合同等方面的法规和规定;
5.检查企业证照使用情况,查处证照使用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擅自复印及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行为;
6.对企业年检报告进行审查、鉴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结合年检检查、了解企业执行合同有关条款的情况;
8.执行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
9.结合监督管理工作向企业宣传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政策;
10.注重调查研究,掌握企业动态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反馈信息情况。
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各区(县)工商局在接到企业转送的登记材料及市局核转的企业名单后,应及时建立企业经济户口。
第六条对新开企业实行登记认户制度:
对登记领照后六个月内的企业,进行登门认户。其内容是:
1.检查执照核准的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2.检查合营各方是否按合同规定缴付注册资本。对已入缴的,查验验资报告;对未入缴或未缴齐的,查明情况,进行催缴;建立企业入资台帐,掌握入资动态情况;
3.检查企业证照使用情况;
4.确定企业的联络员,并向企业宣传有关工商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
1.检查企业住所有无变化;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主要负责人有无变化;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凡发现登记事项已变化的,进行提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检查企业在京设立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的情况。
3.检查企业商标使用及合同履行情况。
4.检查企业是否开业,对尚未开业的,摸清情况;对已开业的,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第八条各区(县)局按照市局制定的年检规程,对外资企业实施年度检验。年检是对企业实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续,在对企业实施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应于年内解决。同时,对年检汇总统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第九条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处理的原则意见:
1.对企业一般违反登记事项的违章行为,应予以提示,并签发《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企业及时改正。
2.对企业经营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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