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集团成员大会,并向集团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审议集团发展战略、重大发展方针;
(一) 审议集团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工作计划;
(二) 审议对集团章程的修改;
(三) 执行集团成员大会决议;
(四) 协调集团成员之间的协作关系;
(五) 审议参加和退出集团成员的决议;
(六) 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集团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可不设集团成员大会和董事会,由母公司董事会代行集团管理机构职权,也可只设集团成员大会或董事会;设集团成员大会,集团成员的表决权可自定)
第六章 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长为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任期为3年,由集团成员大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和董事会决议;
检查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集团签署有关文件;
第七章 参加、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 参加集团的应具有法人资格,承认集团章程,以集团和本企业章程为行业准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集团和母公司的管理。参加集团的成员应经集团董事会讨论并报集团全体成员通过,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后即可成为集团成员。
第十六条 退出集团的应在本企业作出决议后1个月内向集团董事会提出申请,经集团董事会讨论并报集团全体成员通过,由集团董事会委派人员对其与集团有关的业务和经济事宜进行清理,清理完毕后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后即可退出集团。
第八章 企业集团的终止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母公司依法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1.因母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执照届满,母公司解散的;
2.母公司股东会议解散;
3.母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母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母公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继续经营的;
6.母公司宣告破产。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根据需要可修改集团章程,章程的修改可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的章程经全体集团成员签署或认可,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章程应送原集团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母公司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母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集团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二十条 集团的登记事项以集团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集团全体成员共同订立,自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集团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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